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采信证据违背证据规则,致使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本案认定的法律关系主体错误。1.董*不是本案借款的真正出借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涉案钱款来源于齐桂荣的账户,出借人应为齐桂荣,而非董*。一审庭审中,董*代理人陈述齐桂荣作为担保人已全部偿还借款,故董*无权起诉。2.本案的借款人并非王**个人,而是王**所属的公司,即齐齐哈尔东楷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是该公司股东,为公司购买原材料借款,属履行职务。董*起诉状的内容业已表明董*知晓王**的身份以及借款的用途,齐齐哈尔东楷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账簿亦能体现本案借款,因此,本案债务人应为齐齐哈尔东楷康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本案认定的借...(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