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72年2月**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伊春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奥德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奥德公司能够提供出有力的证据证实损坏案外人金立民的苗木是王**施工造成的。奥德公司提供的土方工程原始记录表简图已标出王**施工位置正是案外人金立民苗木毁损之处,且王*...(本文书还有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