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林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李**一次性给付王**赡养费不合理。二、李**对王**构成遗弃。三、原审的审判组成人员不合法或者依法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李**按年支付王**的生活费14162元,赔偿王**抚养李**的抚养费、教育费的支出212430元。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如下问题:
一、关于原审...(本文书还有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