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请求本院判令:1、陈**立即偿还李**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16年10月31日前为46000元,11月1日后按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由陈**承担本案诉讼费。
陈**答辩称:陈**已向李**清偿借款本息,请求法院驳回李**的诉讼请求。1、陈**已于2013年11月5日向李**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2、从李**诉状的相关陈述,可以推知陈**确实已还款。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12月19日,陈**向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当日,李**通过银行转账向陈**账户汇入人民币40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通过现金支付。2016年9月,李**要求陈**偿还前述借款本息,陈**认为其已于2013年11月5日清偿款项,李...(本文书还有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