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乡县经济开发区利源服饰店(以下简称利源服饰店)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县小冀镇宏阳五交化批零部(以下简称宏阳批零部)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利源服饰店委托代理人段**及被上诉人宏阳批零部委托代理人张树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利源服饰店向原审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其票据丟失,该票据票号为31300*****067935,出票日期2012年5月16日,到期日为2012年11月16日,出票人河南新乡鸿泰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新乡银行南干道支行,收款人为新乡县兴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并提供兴盛再生物资公司证明一...(本文书还有1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