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金色港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疏浚)与上海丰渡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渡船务)因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2月13日、2013年6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港疏浚的委托代理人陈**、张**,丰渡船务的委托代理人冯**参加了第一次庭审,金港疏浚的委托代理人陈**,丰渡船务的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冯**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丰渡船务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裁定准许丰渡船务撤回上诉的...(本文书还有12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