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詹**因与被上诉人邱**、阿拉善盟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凯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均到庭参加诉讼。丰凯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驳回邱**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邱**与丰凯龙公司签订的《凯龙名都认购协议书》是在该公司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签订,属于预售性,不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詹**已办理了涉案房屋的网签登记手续,属于公示备案行政行为,一审判决确认詹**网签无效,判令邱**与丰凯龙公司重新办理网签手续,超出了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属于错误判决...(本文书还有2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