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法定代理人李**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5年6月13日,原告李**在二被告经营的托管班读书时,二被告先后对李**进行殴打,致李**后背及腿部受伤,原告在宁城县蒙医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9天,期间一人陪护。二被告因殴打李**均被宁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罚款800元。请求二被告赔偿李**医疗费87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护理费4300.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计款36914.12元。
二被告辩称,二被告开办托管班,原告一直在我处托管,2015年6月13日原告将被告张**手机卡换成废卡,被...(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