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贺*、贺**、张**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孙**、贺*、贺**、张**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2年1月16日,贺*杰作为被告联通公司的代理商,去中牟县参加该公司年终总结宴会。贺*杰酒后驾车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宴会的组织者,依法有义务保证宴会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或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危险的发生。本案中,被告未尽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
被告联通公司辩称,1、贺*杰的死亡原因是酒后驾车,与停在路边的车相撞,经抢救无效而死亡。2、原告提出宴会组织者未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联通公司并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