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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2)卫滨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3-01
  •  
  • 【案例概要】

    被告人赵*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赵*路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赵*路在新乡市卫滨区缪斯酒吧喝酒后准备离开酒吧时,与同在酒吧喝酒的被害人孙*某、赵**(别名朵朵)等人发生争执,被害人孙*某、赵**等人在酒吧出口处拦住赵*路,后双方在酒吧门口发生厮打,赵*路掏出放在裤兜内的水果刀向人群乱刺,将赵**胸部,腿部,孙*某胸部捅伤,后赵*路逃离现场。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人体损伤鉴定,孙*某所受损伤属重伤,赵**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赵*路的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投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赵**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要求被告人赵*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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