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何**、湖南岳麓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建公司)、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岳建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而涉案合同未经过被告岳建公司盖章确认,系未生效合同,故不能依据该未生效劳务合同,将本案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岳...(本文书还有4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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