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人古丽米热·艾尼外尔,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原告梁**与被告奥布力·马木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周*丽进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被告要求答辩期,本案延期审理,并于同年7月12日再次开庭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奥布力·马木提,翻译人古丽米热·艾尼外尔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2015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奥布力·马木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在第三师草湖镇四十一团(以下简称四十一团)良种连生态农业公司路段,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右手臂粉碎性骨折。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商谈治疗费用承担问题时,均遭到拒绝。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724.69元、误工费26925.53元、护理费8975.18元、营养费10800元、伙食补助费1680元、残疾赔偿金62684元、后续治疗费7000...(本文书还有4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