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裘**、王**与被告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裘**、王**,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裘**、王**诉称:2014年11月15日,原告三人经被告徐**介绍认识天台县三合镇裘凤徐村村民徐有福,徐有福以承接机场土方工程需要为由向三原告各借10万元,三原告于当日给徐有福现金3万元,于2014年11月16日打款给徐有福人民币7万元,于2014年11月18日打款给徐有福20万元,合计人民币3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被告徐**担保。2015年上半年,三原告得知徐有福承接四川机场土方工程为虚假之词,找徐**交涉,被告徐**于2015年7月16日出具给原告担保书一份,保证30万元款在2015年8月10日前归还,如超过该时间,该款项按照2分自2014年11月19日开始计算利息,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本文书还有2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