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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戴*、袁*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斗殴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浙1023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8
  •  
  • 【案例概要】

    被告人袁*,于浙江省天台县,无业。2016年2月29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戴*、袁*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被告人戴*及其辩护人徐**、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陆**律师出庭担任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1月19日下午,张某与徐*吵架并约好第二天下午在天台县三合镇打架。后徐*将此事告诉其男朋友鲍某乙,张某亦将此事告知其男朋友即被告人戴*并让戴*叫人打架。后戴*纠集被告人王*甲和陈**两人帮忙打架,王*甲又叫被告人袁*,陈**叫来曹*、许*。...(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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