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郎天晶从大方租车西宁火车站店租用一辆车牌为青a****n的香槟色别克凯越牌轿车。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郎天晶驾驶该车到达四川省郫县犀浦镇,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郎天晶从该地一名叫“丁丁”(在逃)的人处购买了冰毒7袋,麻古20粒后于次日凌晨驾车向西宁返回,途径四川省若尔盖县、甘肃省夏河县等地,2015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郎天晶驾车驶至青海省202省道尖扎县境内停车休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从其驾驶的车牌为青a****n的香槟色别克凯越牌轿车内查获塑料自封袋包装疑似毒品晶体7袋,塑料自封袋包装疑似毒品片剂1包(19粒)。
经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送检的检材1合计净重337.92克,检材2净重1.76克。从以上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检材1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4%。
上述事实...(本文书还有1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