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二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2月26日,刘*在华联二分公司(汇通店),购买了价值7395.6元的甘草杏(肉)和**(肉),由华联一分公司(花**)给刘*出具了购物发票。刘*自述回家后将购买的部分食品赠送亲朋好友,同时,刘*家人自食了该食品。随后,刘*的亲朋好友及家人均出现了恶心、呕吐、头晕、拉肚等症状。事后在深圳、大连将购买的甘草杏(肉)和**(肉)做了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送检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其中的二氧化硫超标。随后,刘*...(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