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肖**、冷**、某某寿险益阳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肖**,被告冷**的委托代理人汤**、罗**,被告某某寿险益阳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冷**及某某寿险益阳公司负责人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冷**在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修建房屋**栋,被告肖**承包了该房屋的欧式装修工程后并雇请他参与施工,2015年6月12日,他在施工过程中从**楼坠落受伤,后经益阳市明镜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肖**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而承接建筑工程,原告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肖**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冷**作为工程发包人明知被告肖**没有相关资质仍向其发包建筑工程,且又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对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冷**就私人建房向被告某某寿险益阳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本文书还有2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