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2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忠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忠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忠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本文书还有4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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