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李**、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银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李**、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重新开庭审理,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银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李**、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12月5日15时许,因宁夏巨峰房地产公司承建银川市兴庆区上前城保障性住房工程,未按时支付工地农民工工资,导致工人堵住项目部门索要工资。18时左右,宁夏巨峰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蒋*电话通知曾宪光,曾宪光带着杨*、卢*、李*某等人到工地将院内的农民工往出赶,在驱赶过程中,杨*向项目部院内火堆扔了一块砖,砸到了女工杨*(系李**妻子)的腿上,引起现场农民工的愤怒,工人们拿起铁锹等工具追赶曾宪光等人,曹**手持钢筋、李**手持木棍、李*手持皮带与其他工人一起追打被害人李*某。李*某逃离,后警察赶至案发现场。2013年2月7日23时许,上前城保障性住房工地看管人员在工地内**号楼**单元**楼发现一具尸体,经核实系李*某。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钝性外力多次暴力作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曹**、李**...(本文书还有6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