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兴县辛集镇西马村委会(以下简称西马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于**于2009年至2011年间在西马村委会任西马村治保主任,每年工资2700元,共计8100元,任职期间西马村委会一直未支付于**该工资。西马村委会于2012年1月16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欠治保主任于**2009-2011年工资,每年2700元,共3年,计8100元,捌仟壹佰元整,西马村委会,2012年1月16日”。并加盖了海兴县辛集镇西马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于**另提供马**、马**、马**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马**在2009年任村党支部书记,马**任村委会主任,马**任村会计,该证明载明:“证明,西马大队欠原...(本文书还有2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