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陈**、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诉称,2004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同年农历2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后来由于原告怀*,为方便孩子将来入户、读书,××××年××月××日原告才和被告到平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年××月××日分别生育长子**、次子**。由于两人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双方未能充分了解便草率结婚,故婚姻基础差;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的缺陷逐渐显现,双方无法沟通。被告性格暴躁、没有责任心,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和原告发生争吵、打骂原告,双方未能建立起和谐正常的夫妻感情。被告多年来一直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家庭及小孩不顾不问,平时家庭生活开...(本文书还有3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