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林高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5)星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卫新和代理审判员蒋*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申峰峰担任记录。上诉人桂林高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石*,被上诉人滕**、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二原告自愿认购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号的桂林高新万达广场**栋**号商品房,并确认该商品房建筑面积约为135.63平方米,购房款总价为1192101元;二原告在签订认购协议同时向被告交...(本文书还有2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