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9日,被告将原告在石佛村北街**号的房屋强行拆除,致原告不能正常生活,严重伤害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岳××将拆除房屋原址上新建房屋中的一间归原告宋××占有、使用;要求被告赔偿侵权时给原告造成的屋内生活用品损失8000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要求被告按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的租房费用,暂计1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宋××要求被告将新建房屋中的一间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有权修缮房屋。虽然法院曾判决西院西边第一间房屋由原告使用,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