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0月12日被告作出郑*交决字[2012]第410100-290001242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在2007年7月13日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为由,决定吊销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
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的处罚程序错误、无法律依据,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郑*交决字[2012]第410100-290001242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该处罚决定。提供的证据有:1、2012年6月17日公安交通...(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