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廖**向鹿寨县城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加建位于飞鹿大道北侧***小区对面)的涉案房屋,城南管委不同意。原告廖**对此不服,向被告县政府提出信访,要求准许其加建涉案房屋。被告县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关于廖**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答复因其申请加建的涉案房屋位于飞鹿大道扩建(柳*大道延长线七十米)征地红线范围内,依法不能扩建和新建房屋,将原告廖**列为此项工程的拆迁户进行安*。因5年内原告廖**仍未被拆迁补偿安*,2014年原告廖**到鹿寨县办证大厅办理加建楼房的手续,被告知其申请加建的涉案房屋在飞鹿大道扩建(柳*大道延长线)规划道路红线内,不能办理加建手续。原告廖**不服,在县委书记大接访信访时提出要求加建涉案房屋至**层半,如果不给加建...(本文书还有1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