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申请变更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东区人民法院(2002)大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进主审、代理审判员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傍江街**号–3号有私房一间,24建筑平方米。1999年11月2日该地拆迁,张贴了《拆迁公告》,召开了拆迁大会。上诉人杨**因在外地打工,于2000年4月13日回沈阳时发现房屋已被拆迁,遂找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解决拆迁补偿事宜,未果,于同年6月6日向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提起仲裁申请。同月20日,双方与原审第三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给付上诉人私房补偿费50430元、搬家补助费210元。同月19日,上诉人杨**领取了该私房补偿款50430元。2001年3月1日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在被申请人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了裁决:被申请人原地安置申请人一类套型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210元,临...(本文书还有1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