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彩侠诉被告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彩侠的委托代理人杜**,被告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彩侠诉称:2013年10月21日,湘彩侠与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合同约定:湘彩侠购买被告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亳州经济开发区养生大道北侧、汤王*道西侧元一时代广场**号楼**室**房屋建筑面积为62.08平方米,每平方米5122.42元,购房金额为318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湘彩侠;第九条约定,逾期交付超过60日,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买房人解除合同的,出售人应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