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闫**诉被告白**、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闫**的法定代理人闫**,被告白**、白**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闫**诉称:我们系闫**的子女。2014年2月26日,闫**在为白**、白**提供帮工的过程中,在广东省丰县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闫**受伤致残。在事故发生时我们尚未成年,闫**在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我们未要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维护合法,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白**、白**赔偿原告闫**、闫**被扶养人生活费224182.0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闫**、闫**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本文书还有2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