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然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开发公司)与被告新疆保利天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天然公司)、第三人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然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被告保利天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夏*,第三人池*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然开发公司诉称,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分别为徐强、池*、王*、李*四个自然人,各占公司股份分别是56.95%、28.05%、10%、5%。事实上,第三人池*是基于原告的委托对该28.05%股份进行代持,原告是被告的实际股东。现因第三人作出严重损害实际股东利益和被告的行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是被告的股东、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三人承担。
被告保利天然公司辩称,原告陈述其是因为第三人池**持原告享有被告股份的说法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池*辩称,第三人是新疆保利天然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是自己出资,与原告无关;第三人与原告没有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不存在委托代持关系,原告的诉求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本文书还有4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