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即被告)将其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层房屋出卖给甲方(即原告),价格为1,764,000元,并约定“因此房产为乙方拍卖所得,故尚未办理正式房产手续,乙方保证此房产手续,并保证配合办理此套房产的一切交易、买卖、更名等所有手续”。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将房屋全款及办理到被告名下所需的全部费用共计2,085,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全部支付给被告。待该房产办理完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更名,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予办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原告将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层房产更名...(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