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北京顺百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百年餐饮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李*与被告顺百年餐饮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顺百年餐饮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从北京物美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了**层的商铺,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顺百年餐饮公司又于2014年10月17日将此店铺转租给我,双方签订了《关于共同经营美廉美超市内商铺的合同》,并收取了我保证金70000元、转让费50000元。后来我从美廉美超市得知,顺百年餐饮公司并没有权利转租该店铺,此店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因此,我在此商铺不能开展正常经营,我在经营中多次被责令停业,造成我不得不停业,并要缴纳罚款,由于商铺无法经营,我已为此商铺支出的装饰、装修费用及由于搬离无法撤出的设备都是我为此产生的损失。故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关于共同经营美廉美超市内商铺的合同》无效;要求顺百年餐饮公司退还我交付的保证金7000...(本文书还有4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