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王*乙。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原告曾于2015年9月12日向你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并经你院裁定准许。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