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高**、孙*、程*、原审被告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范**于2011年8月22日,将登记户主为范有永所有的豫g******号汽车,在中银保险公司新乡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止,强制险保单号为:305072**********01727,商业险保单号为:305012**********00729。2012年3月15日,范**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号货车,沿2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开达学校门口处,与前方同方向孙*枝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后,范**驾车驶离现场。之后,孙*枝被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辆撞伤致死后逃逸。造成孙*枝死亡,两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封丘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封公交字[2012]第02007号认定书,...(本文书还有4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