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廖**、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廖**和被告廖**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2013年10月6日8时许,被告廖**驾驶湘e4xxx小轿车沿洞口县城梨园路由北往***小区门前路段时,将同向行走在其前方的原告撞到,造成原告胸11椎体粉碎性骨折、双侧横突骨折、两侧第4、5前肋骨骨折并双侧胸腔积液,右跟骨骨折,骶3、4椎体骨折等损伤。2013年10月16日,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洞公交认字(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廖**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洞口县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三五等医院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医疗费。2014年4月29日经邵阳市雪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二个玖级、一个拾级伤残,且伤情未痊愈,尚需继续治疗。经查,湘e4xxx小轿车所有人为廖**,...(本文书还有4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