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萧县平安矿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县平安矿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与被告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萧县平安矿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调校、检测仪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5万元调校、检测费用,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为其服务到2015年6月30日。现被告仍欠原告调校、检测费用10万元。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调校、检测费用10万元。
原告萧县平安矿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欲证明原告的自然情况及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协...(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