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彭**。
一审第三人佘**。
上诉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一审第三人彭**、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卫新和代理审判员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璐担任记录。上诉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被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艾**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彭**、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临桂县人民路**号的坤龙·胜景丽苑1、2#楼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广西沪源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原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在坤龙·胜景丽苑项目工地样板房设有项目部,该项目由第三人彭**进行实际管理。2012年11月18日,第三人彭**与佘**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彭**(甲方)将坤龙一胜景丽苑一期工程的具体项目劳务分包给佘**(乙方)...(本文书还有3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