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诉被告任**、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牛**委托代理人许**、被告任**、被告杨**、被告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诉称,2012年3月13日15时20分,在安阳市平原路迎春东街路口,被告任**驾驶被告杨**豫e******号轿车将骑自行车的原告牛**撞伤,自行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出院医嘱术后复查取出内固定物,加强营养及休息,不适随诊。经查,被告杨**系肇事车辆所有人,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455.35元、误工费10025.5元、护理费1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本文书还有3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