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民系被害人高**姐夫,二人因合伙做生意产生经济纠纷。2012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民在安阳市文峰***小区其家门口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高**发生打架,被告人王*民将被害人高**面部打伤致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高**损伤构成轻伤。民事赔偿双方庭前协商解决,被告人王*民赔偿被害人高**人民币57500元,被害人高**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王*民供述证实,2012年12月18日16时许,其在安阳市文峰***小区自己家门口遇见高**,二人因经济纠纷争吵后发生打架,被人拦开后,高**报警的事实与被害人高**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和地点,因为和被告人王*民谈经济纠纷的事发生争吵打架,王*...(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