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周**、王**、杜**、黄**、王**、周*、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氏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周**及各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周**、王**、杜**、黄**、王**、周*、王**于2008年5月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成立了安徽天炫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炫公司”)。2012年8月13日,许**、周**、王**、杜**、黄**、王**、周*、王**(甲方)与华氏公司(乙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甲方股东已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天炫公司58%的股权(其中华氏公司持有28%的股权,吴*义持有30%的股权);本协议签订日前,天炫公司与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圆公司”)因建设安徽天炫综合楼合同工程纠纷正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乙方已知晓,但是本合同相关事项的权利和义务,由甲方全部承担,且不得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1-2条,甲、乙双方根据约定,甲方进...(本文书还有5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