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五常市山河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冷国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委托代理人陆**,被告五常市山河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2011年至2012年初,被告五常市山河镇人民政府租用原告的铲车在山河镇内从事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原告共给被告作业82次,经与被告单*负责人结算后,被告政府承认欠原告工时费20万元,原告给被告出具正式发票后,被告未能付款。请求被告五常市山河镇人民政府给付铲车工时费款200000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4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五常市山河镇人民政府辩称,山河镇在2011年初在城管负责清运过程中,原镇委书记王**与负责城管的闫晓波进行协商,由闫晓波负责找铲车对山河镇内卫生垃圾进行移除和清运,同时由闫晓波负责铲车工时记录和确认。2012年3月工时费核对后...(本文书还有1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