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五常市山河镇中心学校、黑龙江省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和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五常市山河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山河镇中心学校)委托代理人李**、孟**,被告黑龙江省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委托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08年五常市山河镇第二小学校(以下简称山河二小学)在山河镇承建开发山河二小学综合楼,原告与山河二小学经共同协商,约定山河二小学开发的综合楼临街商服用房...(本文书还有12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