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融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龙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投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原审判决认定《资产处置协议书》中确定的债务没有事实依据且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所涉12592万元债权系融投公司委托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维明街支行向吉祥煤业发放2.5亿元贷款后所欠的剩余款项。融投公司、吉祥煤业、龙城公司等通过签订《资产处置协议书》确认了吉祥煤业的债务转移给龙城公司。因此,融投公司起诉龙城...(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