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系被告单位巴彦淖尔市xx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得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至朔方路、南至五原街、西至东升路、北至宏丰街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人刘**代表公司先后四次向时任巴彦淖尔市土地收储中心主任的张汉行贿人民币27万元,后该公司在已经没有竞拍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张汉的帮助竞拍到此块土地的使用权。
另查明,检察机关于2015年9月6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在同年6月3日对刘**调查取证时,被告人刘**主动交代了其向张汉行贿的以上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的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立案管辖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的文件、张汉的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等人事任免、分工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须知及公告、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竞买资格证书、挂牌成交确认书等...(本文书还有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