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不服被告太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于同年2月1日向第一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同年3月10日向第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二被告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敦信,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籍**,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系山西省太谷县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人。2013年4月17日21时40分许,原告为山西省太谷县绿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太原市滨河东路履行劳动职责时,被陈*凤驾驶的川s******东风客车碰撞,致原告受伤。经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2013】第0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凤承担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本文书还有3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