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张**与被告湖北中宇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徐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以及被告中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郐红琴、刘**,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被告申请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20日,原告刘**之父即原告张**之夫刘*建受被告中宇公司聘用,赴多哥项目组担任电气工程师一职,××于当地时间2013年12月19日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及第三方达成了后事处理协议,依据该协议被告应在2014年1月29日之前支付原告丧葬费、抚恤金及一次性补助金30万元。由于被告没有积极提供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的资料,原告至今没有得到保险理赔款项。现在以上款项支付期已届满,可是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及一次性补助金3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被告提供办理刘*建保险理赔事宜的全部资料;3、被告承担本...(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