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周*、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周*、被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7月9日与2014年9月5日,被告周*分别向原告借款9000元和182000元,并分别约定有利息支付标准。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周**,被告周**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周*一直未归还欠款。原告认为,被告周**原告催促还款后未归还欠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被告胡*与被告周*系夫妻关系,原告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胡*应当与被告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1000元...(本文书还有1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