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孙*,女,1971年10月**日出生。
原告薛*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被告的房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诉称:截至2012年7月30日,被告郑**欠原告现金162000元,被告同意将其所有的新乡市辉龙阳光城怡苑**幢南西**单元**层西户房屋抵押,对原告162000元的债权进行担保,并且约定,被告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到期未偿还欠款,承担总欠款的40%作为违约金,并应支付利息。约定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62000元及违约金64800元,共计226800元...(本文书还有1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