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14点10分,被告人王*驾驶车牌号为豫q******轿车,沿泌—羊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7公里+126.5米处时,与对向王*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王*德和乘坐三轮车的吕*芝受伤,吕*芝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泌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3年2月26日,就经济赔偿问题王*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王*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5千(不包括此前支付的1万)元,被害人及亲属对王*予以谅解。...(本文书还有46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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