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姚*、郭**未到庭,未质证。
被告姚*、郭**未到庭,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被告姚**原告刘**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2014年8月26日,被告姚**原告刘**借款4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约定2015年1月末前还清欠款。2015年12月16日,被告姚**原告刘**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6年2月7日过年之前给付刘**10000.00元,剩余借款在过年之后半年之内给付,借款数额以承诺书数额35000.00元为准。借款到期后被告姚*偿还原告刘**3000.00元,剩余32000.00元被告姚*至今仍未偿还...(本文书还有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