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建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兰大兵、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诉称,2015年7月份,被告陈*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分两次将借款转入指定帐户。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同时口头约定借用一个月。借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清偿借款,然而被告却以诸多理由予以推脱,至今不予清偿。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0000元及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